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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如何记账?

编辑: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之间的往来款该如何入账?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3、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某公司/个人

贷:现金/银行存款

4、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公司/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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